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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添加日期10-03-16
   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七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第七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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