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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行政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5-7-12 9:27:48  点击数:
   

农业植物检疫行政办事指南

 

一、调运检疫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调运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 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日内签署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产地检疫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产地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 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3、承诺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3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行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顶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三、植物检疫登记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植物检疫登记

审查内容:是否是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办事条件:提交《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提交《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2、审查和决定:植物检疫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发给《植物检疫登记》;经营单位如有单位名称、法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须及时重新申请办理《植物检疫登记》;《植物检疫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每3年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承诺时限:限时办结,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行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顶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住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管理。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物
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备注

说明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0.50

0.60

1.00

0.40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0.70

0.70

1.00

0.45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的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水(瓜)果类

 

1.00

0.80

1.00

0.60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疫费

附件2: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调运检疫程序图

 

 

 
 

 作者:德昌农科局    责任编辑:唐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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