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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植物检疫办理法规依据及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5-7-12 10:33:40  点击数:
   

 

 

 一、植物检疫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二、四川省应施检疫的农业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一)、所有植物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细胞繁殖体、转基因材料);
 (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下列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包装材料:
  1
、稻、麦、玉米、高梁、豆类、薯类等植物;
  2
、棉花、蔬菜、麻类、烟草、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经济作物;
  3
、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沙果、梅、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石榴等水果类;花卉类(包括观赏植物,野生珍贵花卉除外);
  4
、中药材类;
  5
、食用菌类;
  6
、草类、绿肥;
  7
、咖啡、可可、腰果、椰子、胡椒、橡胶等热带作物。
 三、检疫手续办理程序:
 (一)、调运检疫证办理程序:
发货前2—3天凭调入方检疫要求函申报——检疫部门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疫证书。
 (二)、产地检疫办理程序:
生产繁育单位生产申报——检疫部门核定生产地点、品种、面积(数量)后生产——生产中检疫部门抽样检验(田间或室内)——入库后或出苗前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植物检疫违法立案及查处程序(与农业行政处罚办案程序相同)。
(四)植物检疫收费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五号令《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2
、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调整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1988】农(农)字第3号文件。
  3
、省物价局、财政局、川价字非【94211号文件。
  4
、收费许可证:正本川费K0023128号、副本川费K0023128—1
(五)国内植物检疫收费项目及计费标准:
  1
、证书工本费 0.30
  2
、调运检疫费(货值)
  (1)
、粮谷类 0.60%
  (2)
、经济作物类 0.70%
  (3)
、水()果类 0.80%
  3
、产地检疫费(货值)
  (1)
、粮谷类 0.40%
  (2)
、经济作物类 0.45%
  (3)
、水(瓜)果类 0.60%

 

 

 作者:德昌农科局    责任编辑:唐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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